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修改)等規定, 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省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 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 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企業等其他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 主要負責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的, 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
三、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2年10月26日